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动物的各项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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