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岗位特点和专业水平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