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九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配备科技人员,有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工作中涉及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并对动物实验进行伦理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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