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十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实验动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实验动物学及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实验动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实验动物学及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