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