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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