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当协调统一,加强规划,合理分工,资源共享,有利于市场规范,促进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