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许可证制度。
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不得转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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