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实验动物工作,负责制定实验动物发展规划,以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验动物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实验动物有关管理工作。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验动物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实验动物有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