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根据对微生物和寄生虫的控制,实验动物分为普通级、清洁级、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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