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责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章以下各条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