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实验动物许可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鼓励公民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违法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应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