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本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与应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