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防疫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防疫 第二十八条 实验动物发生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