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吊销实验动物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