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