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威胁、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