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9-22 共 8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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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审计的监督、风险防范和完善制度建设功能,... 第二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部... 第三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含直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 第四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制度建设。 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和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 第五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的监督协调机制,统筹安排审计等监督计划,有效利用监督结果,共享... 第六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审计程序开展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审计的监督、风险防范和完善制度建设功能,促进... 第二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依法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市和区人民政... 第三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含直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 第四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和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绩效进行审计。 对绩效进行审计,应当依照有关法... 第五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监督协调机制,统筹安排审计等监督计划,有效利用监督结果,共享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市推进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 ​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七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国家的事... 第八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审计项目... 第九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本条例第七条所列事项中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等公共资源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专门开展绩效... 第十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绩效目标等方面的规定,选...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可以对项目的融资情况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及项目勘察...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作出审计评价。 有关单位的...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重点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的使用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本市全面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在审计与财政、税收、社会保险等领域实现数据系统的互联互通,并逐步实施联网审计。 政府有...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五条 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八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 第九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 第十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重点审计项目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工程建设管理、投资绩效等情况。 ...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 审计机关应...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审计机关提请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落实审计整改意见,或者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分析研究,将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充分运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市、区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年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其...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处理处罚等情况。 被审计单位为企业的,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实施跟踪审计的,可以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审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意见,或者依法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纠正...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分析研究,将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向本级人民政...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或者审计决定能够满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预算、安排投资、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审计机关审计发现存在违反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问题的,应当按照审计结论...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接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就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市和区、县人...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和...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年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整...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结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系统,记录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处理处罚的情况。 被审计单位为企...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按照法定程序任免。 市和区审计机关正、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审计能力和审计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实现从审计组到总审计师、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二)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三)参加被...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参加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遵守审计...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所必需的条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业务的信息系统。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真实、...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就审计事项的相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审计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威胁、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按照法定程序任免。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正、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审计能力和审计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实现从审计组到总审计师、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二)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三)参加...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并签订协议...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所必需的条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业务的信息系统。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完...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就审计事项的相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审计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威胁、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威胁、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审计机关有权与该机构解除协议,将有关情况通...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威胁、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