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结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其他审计结果经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
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结果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作出的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等内容。审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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