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八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区、县审计机关提出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15日内报市审计机关备案;区、县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按规定向市审计机关报告。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绩效审计等专项审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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