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九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本条例第七条所列事项中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等公共资源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专门开展绩效审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