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含直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