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含直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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