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设立派出机构。
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依法履行国家审计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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