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的监督协调机制,统筹安排审计等监督计划,有效利用监督结果,共享公共资源监督管理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