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分析研究,将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政府研究后,责成财政、发展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落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