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审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意见,或者依法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纠正、处理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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