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审计机关审计发现存在违反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问题的,应当按照审计结论进行纠正。
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批、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时,应当采用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批、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时,应当采用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