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接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双方应当配合、接受审计,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上述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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