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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