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