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威胁、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