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二)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三)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并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四)在被审计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五)其他可能影响审计工作客观、公正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审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