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实现从审计组到总审计师、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