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并签订协议,由机构选派专业人员参加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
依照协议约定参加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接受审计机关的领导和选派机构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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