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就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同级审计机关就特定事项提出专项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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