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专项审计工作报告。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和专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的审议意见和决议,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报告落实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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