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业务的信息系统。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业务有关的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业务有关的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