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按照法定程序任免。市和区、县审计机关正、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