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等未实行专用的,由市或者区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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