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经营非清真食品使用清真标志的,由市或者区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对其清真标志予以撤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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