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为维护祖国统一,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支援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长期从事民族工作,全心全意为各民族服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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