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六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少数民族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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