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四条 宾馆、旅店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不得以风俗习惯为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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