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四条 宾馆、旅店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不得以风俗习惯为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