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二条 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单位可以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清真灶;未设立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