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条 清真饮食、副食经营单位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人员,负责人中应当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等应当保证专用。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等应当保证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