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地区和车站、机场、商业中心等客流量大的地区设置清真饮食、副食、食品经营网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