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文艺创作、广播影视等宣传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做好宣传工作。严禁在各类图书、报刊、广播、影视、音乐、戏曲和其他宣传活动中出现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侮辱、歧视少数民族,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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