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事业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事业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地区和民族乡、村的医疗卫生事业,办好少数民族公民较多地区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帮助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鼓励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的挖掘、整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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