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事业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事业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文化建设,适当投入经费;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健康的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帮助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地区逐步建立和完善文化站(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