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事业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事业 第二十一条 本市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标准和条件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