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事业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事业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协助教育、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办民族职业学校(班),开展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职业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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