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复制、印刷、出版、发行、销售、出租、放映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音像制品、出版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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